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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字第01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范章魁与陈国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章魁,陈国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01069号申请执行人:范章魁,男,1971年5月12日星,汉族,住安徽省××××号。被执行人:陈国江,男,1952年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队××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天民一初字第003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陈国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陈国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国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国江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国江银行存款人民币18374.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陈 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