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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商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临沂华旗瓷业有限公司诉孙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华旗瓷业有限公司,孙玉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1134号原告临沂华旗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张令仪,经理。被告孙玉祥,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颍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华旗瓷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华旗瓷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华旗瓷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临沂华旗瓷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文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季会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