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平执字第3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宋某某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世林,宋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平执字第371-1号申请执行人何世林。被执行人宋小华。申请执行人何世林与被执行人宋小华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0337.18元,受理费127元,合计人民币10464.18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工商、银行、证券、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为节约司法资源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志勇审判员 张智强审判员 郑 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黎熙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