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天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广西某公司被告广西天等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天等供电分公司,广西天等县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天民初字第529号原告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天等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天等县××等镇××号。负责人农某,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添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天等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天等县城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广西某公司(以下简称天等电业公司)与被告广西天等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矿业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文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洁和人民陪审员黄明荣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德林担任记录。原告天等电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品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矿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电,合同期限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13年3月7日止。合同约定,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当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部分总额千分之二计算;(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同时,合同还具体约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给被告电量,而被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7月20日止,已累计拖欠原告电费3148873.39元,滞纳金2476408.03元。因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规定,由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共584401.43元。现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付拖欠的电费,造成原告无法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费本金3148873.39元,滞纳金584401.43元(暂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7月20日止,按各月欠费累计,日后至实际还本付息日依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付滞纳金);(两项合计3733274.8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启用名称及印章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天等县工商局电脑咨询单,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基本情况;3、《高压供用电合同》、《电价及电费结算方法补充协议》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供用电法律关系及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4、《电费通知单》、《催缴欠费停电通知》、《欠费情况表》,证明被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7月20日止拖欠原告电费3148873.39元,滞纳金2476408.03元的事实。被告某矿业公司辩称,在原、被告订立的《高压供用电合同》中,双方约定交费办法是“先付费后供电”,而后来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又执行“先供电后付费”,改变了合同条款,结果才造成被告大量欠费。原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付款条款的变更而随之无效,且后来双方没有对违约金重新约定,现原告请求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明显畸高,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之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某矿业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庭审举证、质证权利。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拖欠电费的违约金如何计付;二、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是否有法律依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2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和《电价及电费结算方法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供电给被告,合同期限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13年3月7日止。合同约定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当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部分总额千分之二计算;(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电价及电费结算方法补充协议》还约定:“甲方(天等电业公司)于每月20—22日到乙方(中天矿业公司)用电现场进行抄表,乙方应派员共同抄表,双方签字确认用电量。乙方应按时足额交纳电费,缴费实行‘预付费’制,双方每月25日前结清当月产生的电费。”同时,合同还具体约定了双方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给被告电量,被告亦能逐月结清电费。但自2012年10月起,被告开始拖欠电费,即2012年10月拖欠2244374.52元,2012年11月拖欠896502.94元,2012年12月拖欠5650.67元,2013年7月拖欠2345.26元,累计拖欠电费3148873.39元。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电费3148873.39元,依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滞纳金584401.43元。被告是否拖欠电费及数额问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主张被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7月20日止拖欠原告电费3148873.39元,已向法庭提交了电费通知单等凭据,被告对欠费数额亦无异议,故本院认定被告欠费数额为3148873.39元。支付违约金适用何种利率问题。原、被告在《高压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当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部分总额千分之二计算;(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电价及电费结算方法补充协议》中约定缴费方法实行“预付费”制。虽然后来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又执行“先供电后付费”的缴费方式,改变了合同约定的缴费方法,但并没有重新对缴费方法条款和其他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因此,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仍然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原告依约向被告供电后,被告未及时支付电费,其行为显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部分总额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和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金额过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天等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天等供电分公司电费3148873.3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其中以2244374.52元为本金,从2012年10月26日起算违约金;以896502.94元为本金,从2012年11月26日起算违约金;以5650.67元为本金,从2012年12月26日起算违约金;以2345.26元为本金,从2013年7月26日起算违约金。上列违约金均算至本案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案件受理费36666元,由被告广西天等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完毕,可经本院(户名:天等县人民法院,账号:07710104000091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天等县支行)转付权利人。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6666元。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许文涛代理审判员  黄 洁人民陪审员  黄明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德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