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刑初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边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神刑初字第00674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边某,男,23岁,出生于1990年7月16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被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彩萍,陕西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刑诉(2013)第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边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乔子轩、訾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边某及其辩护人李彩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边某在神木县神木镇“大悦百货”商场附近用石头将被害人陶某停放在路边的灰色大众“朗逸”牌轿车的玻璃砸碎,并盗走放在车内的黑色皮包一个,包内装有现金3400元、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物。被告人边某盗得车内皮包准备逃离现场时被被害人发现并和路过的巡逻民警将其抓获。赃款、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边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边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陶某的陈述,巡警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盗赃物照片,被砸车辆照片,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刑初字第00080号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砸车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边某在前次盗窃犯罪被判处缓刑后仍不思悔改,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不到一年内又再次实施盗窃行为,主观恶性较深,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边某在实施盗窃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具有法定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之情节;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边某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14年4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志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拓 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