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西陵民初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尹奎林与王晓川、汪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奎林,王晓川,汪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西陵民初字第2104号原告尹奎林,男。委托代理人何某,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川,男。被告汪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奎林与被告王晓川、汪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晓川已死亡,被告汪涛现下落不明,法院通知原告尹奎林缴纳公告费用,因原告尹奎林在限期内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受理费1398元,全部退回原告尹奎林。审 判 长 杨其军审 判 员 周 云人民陪审员 周蓉丹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日书 记 员 肖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