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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西陵民初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尹奎林与王晓川、汪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奎林,王晓川,汪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西陵民初字第2104号原告尹奎林,男。委托代理人何某,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川,男。被告汪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奎林与被告王晓川、汪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晓川已死亡,被告汪涛现下落不明,法院通知原告尹奎林缴纳公告费用,因原告尹奎林在限期内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受理费1398元,全部退回原告尹奎林。审 判 长  杨其军审 判 员  周 云人民陪审员  周蓉丹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日书 记 员  肖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