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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流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崔某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双流刑初字第72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某。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3)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汶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因被害人蔡某某欠被告人崔某某的钱没有及时归还。2013年4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遂伙同“强娃”等人,来到被害人蔡某某位于双流县彭镇沿河坝村安置小区的家中,以要求被害人蔡某某还钱为由,强行将其带至双流县东升街道办事处的“航都酒店”的628号房间和511号房间进行拘禁,要求其家人筹钱归还。同日23时许,被害人蔡某某的妻子在双流广场将2100元现金交给与被告人崔某某一起的两名男子。2013年4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崔某某等人又将被害人蔡某某带至双流县东升街道办事处“金源商务酒店”的6508号房间内,继续对其进行拘禁和殴打,期间,被告人崔某某持刀将蔡某某的左腿膝盖处砍伤。2013年4月12日9时许,被害人蔡某某的妻子陈某在将2000元现金拿到“金源商务酒店”交给被告人崔某某等人后,被害人蔡某某被释放。经鉴定,被害人将蔡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使用暴力,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崔某某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判处。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一致。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崔某某的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崔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陈某、崔某某的证言及辨认,被害人蔡某某的伤情照片,酒店开房账单,手机通话清单,视听资料,成都市双流县公安局(双)公(物)鉴(损)字(2013)082号对被害人蔡某某的伤情所作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及其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崔某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崔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4年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跃人民陪审员  陈安文人民陪审员  李玉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