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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调执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时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某甲,时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726号申请执行人时某甲。法定代理人韩京艳,系申请人母亲。被执行人时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时某甲与被执行人时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09)即民初字第316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