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调执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时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某甲,时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726号申请执行人时某甲。法定代理人韩京艳,系申请人母亲。被执行人时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时某甲与被执行人时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09)即民初字第316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