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商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宁波三浪环球车辆部件有限公司、象山勃展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波三浪环球车辆部件有限公司,象山勃展泵业制造有限公司,黄德贤,黄挺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413号原告: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西周镇镇安路104号。法定代表人:周辞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波三浪环球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工业示范园区。法定代表人:黄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象山勃展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晓塘乡九龙江。法定代表人:黄安全,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德贤。被告:黄挺,宁波三浪环球车辆部件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三浪润滑元���有限公司、象山勃展泵业制造有限公司、黄德贤、黄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304元,减半收取96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52元,由原告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瑛代理审判员 蔡燕燕人民陪审员 陆传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白东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