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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19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林加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加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99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加光,务工。曾因非法使用爆炸物,于2010年5月1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现因本案,于2013年7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加光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亮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加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林加光从他人处以100元的价格购得一袋黑火药。2012年至2013年7月9日,被告人林加光储存该袋黑火药,并多次在其位于瑞安市高楼镇枫岭西龙村山上的采石点内非法使用该黑火药进行爆破采石。2013年7月9日下午,被告人林加光在该采石点内被公安人员抓获,现场查获黑火药一袋。经检验,该袋黑火药净重1.6公斤,并检出C、S颗粒和KNO3等黑火药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加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胡某、王某的证言,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宁波市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瑞安市计量测试鉴定所校准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加光因生产经营需要,明知是爆炸物而予以储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加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加光经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予以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加光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上述物品(见扣押物品清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邦建人民陪审员  杨协敏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海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