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1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北京怡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凤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怡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凤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1699号原告北京怡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88号三星大楼208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艳青,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凤岚,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原告北京怡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安嘉公司)与被告张凤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怡安嘉公司委托代理人魏艳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凤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怡安嘉公司诉称:2005年11月3日,我公司与张凤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我公司为张凤岚居住的怡然家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约定住宅物业服务为2.07元/建筑平方米/月,垃圾清运费30元/户/年,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将随有关政策进行调整,每月12月1日至12月31日交纳下一年度的物业服务费用。如果逾期未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所欠费用的万分之三/天累计交纳违约金。2006年1月1日,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我公司为张凤岚提供了物业服务,但其欠缴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张凤岚支付2007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5239.2元、电梯运行维护费9145.2元、水泵维护费952.8元、安防费190.8元、消防费952.8元、垃圾清运费180元,共计16660.8元;2、张凤岚支付滞纳金1666元。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被告张凤岚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3日,怡安嘉公司与张凤岚签订《怡然家园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怡安嘉公司为张凤岚购买的××号(以下简称501号)房屋提供物业服务,建筑面积132.31平方米,物业类型:住宅;交费用时间: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交纳下一年度的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怡安嘉公司有权要求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所欠费用的万分之三/天累计交纳违约金;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后怡安嘉公司按照《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具体标准为:物业服务费0.55元/平米/月;电梯运行费0.96元/平米/月;水泵费0.1元/平米/月;安防费0.02元/平米/月;消防费0.1元/平米/月;垃圾清运费30元/户/年。张凤岚未交纳2007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期间的上述费用。另查,经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大红门派出所批准,张凤岚购买的怡然家园501号房屋的楼号由2幢变更为西马场路六号院12号楼。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张凤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怡安嘉公司与张凤岚签订的《怡然家园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约履行。怡安嘉公司为张凤岚501号房屋提供了物业服务,张凤岚应向怡安嘉公司交纳物业费。现怡安嘉公司要求张凤岚支付2007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维护费、水泵维护费、安防费、消防费、垃圾清运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滞纳金一项,虽有双方约定但明显过高,本院综合考虑予以酌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张凤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怡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OO七年十一月一日至二O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的物业服务费五千二百三十九元二角、电梯运行费九千一百四十五元二角、水泵维护费九百五十二元六角、安防费一百九十元五角、消防费九百五十二元六角、垃圾清运费一百八十元及滞纳金八百元。二、驳回北京怡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张凤岚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九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均由张凤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北京怡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静人民陪审员 马 浩人民陪审员 龚美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