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吕XX与河曲县中医院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XX,河曲县中医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吕XX,女,汉族,1954年4月X日生,河曲县刘家塔镇中邓草也村人,农民,现住原籍。委托代理人杨XX,男,汉族,1977年10月X日生,河曲县刘家塔镇中邓草也村人,农民,现住原籍,系申请执行人吕XX儿子。委托代理人邬XX,男,汉族,1973年4月X日生,河曲县文笔镇邬家沙梁村人,农民,现住原籍,系申请执行人吕XX女婿。被执行人河曲县中医医院法定代表人周XX,男,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周XX,男,该院副院长。委托代理人乔XX,男,该院医生。本院在执行吕XX诉河曲县中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本着互体互谅的原则,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河民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治中审判员 菅富春审判员 杜 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菅永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