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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吕XX与河曲县中医院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XX,河曲县中医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吕XX,女,汉族,1954年4月X日生,河曲县刘家塔镇中邓草也村人,农民,现住原籍。委托代理人杨XX,男,汉族,1977年10月X日生,河曲县刘家塔镇中邓草也村人,农民,现住原籍,系申请执行人吕XX儿子。委托代理人邬XX,男,汉族,1973年4月X日生,河曲县文笔镇邬家沙梁村人,农民,现住原籍,系申请执行人吕XX女婿。被执行人河曲县中医医院法定代表人周XX,男,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周XX,男,该院副院长。委托代理人乔XX,男,该院医生。本院在执行吕XX诉河曲县中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本着互体互谅的原则,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河民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治中审判员  菅富春审判员  杜 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菅永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