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仙下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仙下民初字第326号原告:陈某。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顾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免交、缓交,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卓春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成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