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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万法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陈XX,男,1957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XXX。委托代理人邝XX,梧州市XX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许XX,男,1955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XXX。申请执行人陈XX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万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62500元,本院同日受理。因被执行人许XX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许XX所有的存于银行的存款人民币75700元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帐户(开户行:农业银行广西梧州市海岸支行,帐户20313801040000906)。本裁定��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邝馨华审判员  李祖遥审判员  钟健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盈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