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万法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陈XX,男,1957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XXX。委托代理人邝XX,梧州市XX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许XX,男,1955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XXX。申请执行人陈XX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万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62500元,本院同日受理。因被执行人许XX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许XX所有的存于银行的存款人民币75700元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帐户(开户行:农业银行广西梧州市海岸支行,帐户20313801040000906)。本裁定��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邝馨华审判员 李祖遥审判员 钟健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盈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