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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执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陈富强与涂红和刘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富强,涂红,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1179号申请执行人陈富强,男,汉族,生于1974年,住四川省三台县石安镇。被执行人涂红,男,汉族,生于1976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刘华,女,汉族,生于1981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陈富强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285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查明涂红、刘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红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