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执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陈富强与涂红和刘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富强,涂红,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1179号申请执行人陈富强,男,汉族,生于1974年,住四川省三台县石安镇。被执行人涂红,男,汉族,生于1976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刘华,女,汉族,生于1981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陈富强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285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查明涂红、刘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红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