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民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王研与杨渭平、杭州康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研,杨渭平,杭州康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571号原告:王研。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加曹、朱卫东。被告:杨渭平。被告:杭州康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渭平。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研与被告杨渭平、杭州康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研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研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丁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