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盱民诉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盱眙县盱城镇吴小庄生产队与盱眙县果园场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盱眙县盱城镇吴小庄生产队,盱眙县果园场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民诉初字第0003号起诉人盱眙县盱城镇吴小庄生产队(以下简称吴小庄队)。代表人:姬纯明。夏开阳。王昌培。钱忠娥。张秀荣。被起诉人盱眙县果园场。住所地:盱眙县果园场。法定代表人徐辉,场长。起诉人吴小庄队诉被起诉人盱眙县果园场财务委托代管协议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起诉人吴小庄队诉称:1958年盱眙县���立果园场,将吴小庄队划归果园场建制,196××年果园场又将吴小庄队等十二个生产队划分为场带队的集体所有制,与当时的人民公社中的其他生产队毫无两样,以种田为主。之后除吴小庄队以外的十一个集休所有制生产队陆续并入周边生产大队,吴小庄队仍以场带队的形式留在果园场建制中。1982年全国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吴小庄全队的1800亩土地全部承包到户,由于上面没有生产大队(村级组织),所以仍以场带队的形式留在果园场建制里,但应该强调的是,吴小庄队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与全民所有制的果园场没有任何经济上的隶属关系。吴小庄队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原本有自己的财务管理体系,后因该队的一名会计将公款存私,吴小庄队领导与果园场领导协商以一式三份书面协议形式委托果园场财务科代管并在1996年4月10日以平等主体形式签订了一���《财务委托代管协议书》,内容:“。吴小庄队将本集体的财务收支委托果园场代管,不收取任何报酬。”,1997年9月2××日,果园场为完善与吴小庄签订的财务代管协议,制定了一个《场代队吴小庄财务管理规定》,细化了代管的规则。进入21世纪以后,果园场直接把吴小庄的财务并入了果园场财务,吴小庄集体经济的收入全部流入果园场财务,从一份盱眙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关于国贸商城二期项目征地补偿情况的汇报》的文件中可见,吴小庄被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为76000元/亩,但果园场返还给农户的仅为12000元/亩,那么每亩被果园场截留了征地补偿款64000元,仅此一项果园场就侵占吴小庄集体资金达亿元之多。现吴小庄集体的巨额资金流向不明,要求法律还吴小庄一个公道。起诉人请求法院: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4月10日签订的“财务委��代管协议书”,由原告自行行使财务管理职权。2、对1989年-201××年的吴小庄财务收支状况由法院委托相关审计部门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公诸于众,将属于吴小庄队的集体财产归还所有人。起诉人吴小庄队随状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1、民事诉状;2、起诉人的居民身份证;××、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的《财务委托代管协议书》;4、196××年盱眙县人民委员会文件复印件;5、场代队吴小庄财务管理规定;盱审事财发(1997)××0号《对县果园吴小庄1989年至1997年11月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6、果园吴小庄队1989年-1997年11月宅基地情况;7、果园吴小庄队各项支出情况汇总表;8、果园吴小庄队1989-1997各项收入情况表;9、盱眙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关于国贸商城二期项目征地补偿情况的汇报》;10、盱城镇果园场吴小庄队土地征用、补偿清册姓名。经审查,本院认为,首先,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属于场带队性质的行政隶属关系,果园场是吴小庄队的主管单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次,双方因财务委托代管协议引发的争议属于双方内部财务管理事务。起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盱眙县盱城镇吴小庄生产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银国审判员 傅维成审判员 朱 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