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商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20-12-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与周宏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周宏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涉外庭张**2013.11.21民事裁定书打印八份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商初字第138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86393291-1。法定代表人吴维彬,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民,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宏亮,男,197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与被告周宏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宏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撤回对被告周宏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