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中民终字第13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德民等与曹秀兰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德民,陈士红,王某某,曹秀兰,王振廷,王德瑞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37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兼陈士红之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之法定代理人王德民,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士红,女,1970年7月21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97年12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秀兰,女,1939年7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振廷,男,1940年12月18日出生。上述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于丽娟,北京东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兼曹秀兰、王振廷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德瑞,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上诉人王德民、陈士红、王某某因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01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王德民(兼陈士红之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之法定代理人),曹秀兰、王振廷之共同委托代理人于丽娟,王德瑞(兼曹秀兰、王振廷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014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馨代理审判员 李俊晔代理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