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行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郑礼林、郑昌义诉与安庆市迎江区龙狮桥乡人民政府、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礼林,郑昌义,安庆市迎江区龙狮桥乡人民政府,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迎行初字第00032号原告:郑礼林,男,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告:郑昌义,男,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龙狮桥乡。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雷,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迎江区龙狮桥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法定代表人:黄震,乡长。委托代理人:孙旭东,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庆市孝肃路。法定代表人:余刚,局长。委托代理人:汪昆,该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王正印,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礼林、郑昌义诉被告安庆市迎江区龙狮桥乡人民政府、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礼林、郑昌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晋 德 忠审 判 员 李 蕊人民陪审员 何 荣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祁从娣(实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