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商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2-03
案件名称
浙江和勤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申屠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和勤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申屠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1251号原告:浙江和勤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开文。委托代理人:涂小勤。被告:申屠武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和勤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申屠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和勤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保全费用420元,合计820元(其中受理费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和勤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 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苏芹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