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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山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吉祥诉被告卢发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吉祥,卢发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山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李吉祥,男。委托代理人方秀莲,四川法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发贵,男。委托代理人帅建红,四川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吉祥与被告卢发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吉祥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吉祥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免交。代理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自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