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苏恢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曹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牙,曹秋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郴苏恢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李清牙,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秋光(曹家源),男,196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制作的(1996)郴民终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郴民终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秋光(曹家源)的银行存款49028.34元(含案件受理费1806元、执行费626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31637元),或者扣留、提取其49028.34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志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