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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37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绍兴居里置业有限公司与单若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居里置业有限公司,单若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3799号原告:绍兴居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远建。委托代理人:郭炜、娄国樵。被告:单若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居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单若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绍兴居里置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任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