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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伍家岗执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宜昌昂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宜昌市都市田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伍家岗执字第00412号申请执行人宜昌昂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06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宜昌市都市田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桔城路3号。代表人杨春华,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宜昌昂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宜昌市都市田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3)鄂伍家岗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宜昌市都市田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支付宜昌昂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300600元。因宜昌市都市田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宜昌昂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宜昌市都市田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支付工程款300600元。被执行人宜昌市都市田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宜昌昂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0600元,同时,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409元,以上合计30500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市都市田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银行存款305009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向江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汤燚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