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顺民初字第04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侯先华与张爱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先华,张爱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顺民初字第0468号原告侯先华。委托代理人吕xx。被告张爱侠。委托代理人李xx。原告侯先华诉被告张爱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宝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先华,被告张爱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先华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认识,1992年农历2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1993年4月16日生长子侯x,1997年8月4日生次子侯xx,自2008年起,原告发现被告生活作风不检点,双方矛盾巨增,吵闹不断,曾多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第一、二次均调解和好结案。2013年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丰县人民法院(2013)丰顺民初字第0025号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现被告仍恶习不改,双方无任何感情可言。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张爱侠辩称:原告所述事实虚假,纯属虚构。原被告结婚二十年来,很少生气,婚姻基础牢固。原告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原告与其他女性关系暧昧,答辩人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没有提起原告犯重婚罪的刑事诉讼,这充分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被告共生育两个孩子,是个幸福的四口之家,为了孩子的幸福,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认识,1992年农历2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1993年4月16日生长子侯x,1997年8月4日生次子侯xx,2013年1月8日,原告侯先华向丰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3年2月4日,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丰顺民初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侯先华与张爱侠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2013)丰顺民初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到现在已有二十多年,并生育了两个孩子,说明婚姻基础已很牢固,婚后双方关系较好,虽然在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偶有争执,但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互相理解,互相宽容,多为孩子和对方着想,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其夫妻关系可以改善。本院从双方的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真实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分析,以不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侯先华与被告张爱侠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侯先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史宝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戴文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