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硕民初字第038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徐芳与刘培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芳,刘培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硕民初字第0384-2号原告徐芳。委托代理人毛慧恒,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培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许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虞荷明、张克勤,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芳与被告刘培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芳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芳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566元(此款已由徐芳预交),由徐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邱吉珥代理审判员 戴 雷人民陪审员 周金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晓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