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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莱阳执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宋慧丽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慧丽,孙久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莱阳执字第889号申请执行人宋慧丽,居民,莱阳市玉岱路245号。被执行人孙久生,居民,莱阳市城厢办事处南关村。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09)莱阳执字第889-3号查封被执行人房屋的裁定,现因双方情况变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久生所有的位于莱阳市昌山路中心医院旁的商业房一幢(门号为4-2)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德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