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刘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德刑初字第422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华。2008年10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10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2013年2月21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凯。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3)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华及其指定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陈银银因不满德清县武康镇千秋街17-1号棋牌室危及其利益,指使刘华叫人到该棋牌室闹事。2011年9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刘华纠集蒋华等人在该棋牌室挑起事端,并将被害人龚某、钱某砍伤,致龚某重伤、钱某轻伤。针对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鉴定意见、照片等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刘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第25条第1款之规定依法惩处。被告人刘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犯罪事实及当庭质证的主要证据均持有异议,辩称其虽在现场,但并未在陈银银指使下,纠集蒋华等人在德清县武康镇千秋街17-1号棋牌室挑起事端并砍伤被害人龚某、钱某,未参与预谋及实施望风等行为,且在被害人钱某受伤时进行拉劝并送去医院,故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指定辩护人陈凯提出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被告人刘华犯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陈银银(已判刑)因不满德清县武康镇千秋街17-1号棋牌室危及其利益,遂指使被告人刘华叫人到该棋牌室闹事。2011年9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刘华纠集蒋华、施红生、杨镇相、张涛(均已判刑)等人到该棋牌室,被告人刘华和蒋华在附近望风,张涛等人以吃干股为由挑起事端,后施红生、杨镇相持刀将被害人龚某、钱某砍伤,致被害人龚某重伤、钱某轻伤。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由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龚某、钱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9月13日晚,各自在德清县武康镇千秋街17-1号棋牌室被人持刀砍伤,及被告人刘华未拉住砍伤钱某的人,亦未送钱某去医院的事实,并有证人谭某的证言予以佐证;2、同案犯陈银银、蒋华、施红生、杨镇相、张涛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陈银银因不满德清县武康镇千秋街17-1号棋牌室危及其利益,指使被告人刘华叫人到该棋牌室闹事,后被告人刘华纠集蒋华等人进行商量并分工,被告人刘华和蒋华先后前往该棋牌室附近望风,张涛等人以吃干股为由挑起事端,后施红生、杨镇相持刀将二被害人砍伤,事后被告人刘华等人离开德清县,期间收取陈银银钱财的事实;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龚某伤势构成重伤,钱某伤势构成轻伤;4、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5、现场照片经被告人刘华当庭辨认确认;6、书证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实同案犯陈银银、蒋华、施红生、杨镇相、张涛均已被判刑;7、书证刑事判决书、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华的前科情况;8、书证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刘华的身份情况;9、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华的到案情况及本案相关情况。被告人刘华对上述事实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华结伙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关于被告人刘华提出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经查,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皆能证实被告人刘华结伙他人事先预谋及分工,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故被告人刘华的该项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指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被告人刘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谈晓丽人民陪审员 王慧琴人民陪审员 嵇钟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傅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