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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一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一初字第575号原告宋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纪占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