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一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一初字第575号原告宋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纪占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