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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89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陈宝云与卢毅平、肖荣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云,卢毅平,肖荣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芗民初字第8903号原告陈宝云,女,1949年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甘建明,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瑞荷,女,1979年1月24日出生。被告卢毅平,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被告肖荣珍,女,1973年9月13日出生。原告陈宝云与被告卢毅平、被告肖荣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炳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宝云的委托代理人甘建明、沈瑞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毅平、被告肖荣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宝云诉称,2011年8月27日、2012年10月15日被告因需要资金,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93500元、24600元,合计218100元,被告各出具一份借条交原告收执,同时双方还口头约定,若原告需要用款,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归还。2013年6月间因原告急需用款向被告催讨,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搪塞拒不还款,至今仍拖欠借款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应当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181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计至被告实际还清欠款日止)。被告卢毅平未作答辩。被告肖荣珍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卢毅平因苗圃开发于2011年8月27日向原告陈宝云借款193500元。2012年10月15日被告卢毅平又向原告陈宝云借款24600元。被告各出具一份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另查明,本案两笔借款均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以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10月28日诉至本院。被告卢毅平、被告肖荣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两张借条、芗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证明为据,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和来源的合法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卢毅平分别于2011年8月27日、2012年10月15日向原告陈宝云借款193500元、24600元,两笔借款均有被告卢毅平出具给原告陈宝云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借款发生于被告卢毅平与被告肖荣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卢毅平、被告肖荣珍应共同偿还。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两笔借款共计2181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卢毅平、被告肖荣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毅平、被告肖荣珍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宝云借款218100元及从2013年10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的利息。若被告卢毅平、被告肖荣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86元,由被告卢毅平、被告肖荣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炳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俊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时期,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