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特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徐某某申请宣告徐某甲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某某,徐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特字第50号申请人徐某某,女,59岁,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何敏,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某甲,女,82岁,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理人韩某某(系被申请人的儿子),男,195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徐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徐某甲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因被申请人徐某甲于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员 张 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嘉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