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民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海洋与刘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洋,刘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张海洋,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志勇(永),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洋与被告刘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振江审 判 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刘启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玉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