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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法执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水磨村民委员会与张双芳、张德年物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水磨村民委员会,张双芳,张德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1226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水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张双芳,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德年,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水磨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双芳、张德年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双芳、张德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张双芳、张德年协助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水磨村民委员会将4.5亩土地交还给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水磨村民委员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礡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银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