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36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河头村民委员会与李玉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河头村民委员会,李玉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3665号原告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河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经济开发区河头村。法定代表人张振新,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典军,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玉军,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河头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玉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河头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河头村民委员会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河头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5元,减半收取2753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河头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耿学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