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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二道水库管理处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松花江制钉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丰满区二道水库管理处,吉林市丰满区松花江制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二道水库管理处,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尹秀娟,该水库管理处处长。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松花江制钉厂,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吕奎洲,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二道水库管理处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松花江制钉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139号、(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依法向房产管理部门送达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房产管理部门依法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二道水库管理处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经谈话,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松花江制钉厂主动将案件受理费3000.00元及执行费50.00元交到我院,我院转交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及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