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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南民初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冀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冀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南民初字第00506号原告申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冀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夫妻关系已经缓和,原告申某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