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小民告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太原天应太阳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原天应太阳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告字第25号起诉人太原天应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殷家堡西巷内路北院内。法定代表人靳广智,总经理。起诉人太原天应太阳能有限公司诉称,起诉人成立于1986年,从事太阳能节能产品的研发和生产。2001年被山西省、太原市列为政府支持的科研企业,”该项目为年产直通式玻璃金属真空太阳能高效集热管4万支,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省补助资金160万元(以入股方式��入),省贴息银行贷款260万元(贴息转股50万元),银行贷款380万元,企业自筹280万元,市财力120万元。”随着研发、生产的扩大,2001年4月6日起诉人与太原网围栏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太原市迎泽启佳网围栏厂)就殷家堡厂区(地址位于山西太原市南中环街西巷路北大院)签订了2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2001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底止。2004年太原市迎泽启佳网围栏厂以起诉人延期支付租金为由向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终止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经审理,2004年11月4日小店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太原市迎泽启佳网围栏厂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事后,太原市迎泽启佳网围栏厂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3月7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2005年太原市迎泽启佳网围栏厂又以起诉人未按期交纳租金为由再次向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2005年12月20日小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自2006年5月1日起解除原告太原市迎泽启佳网围栏厂与被告太原天应太阳能有限公司于2001年4月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和2004年5月31日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变更协议。二、被告太原天应太阳能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10日前将租赁的房屋、场地腾出。三、被告太原天应太阳能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10日前支付原告拖欠的租赁费275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因本案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4月30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维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05)小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太原市迎泽启佳网围栏厂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05)小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三、变更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05)小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太原天应太阳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太原市迎泽启佳网围栏厂拖欠的租赁费20000元。”事后,起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河北邯郸洽谈扩大太阳能产业之际,太原市迎泽启佳网围栏厂唆使殷家堡村民张建平等人于2006年6月14日,开着推土机、铲车、吊车、汽车强行拆除了起诉人租用的厂房、自建的生产车间、办公室、宿舍、配电室、库房、食堂等,并强行将起诉人的大型设备推拉到院内,其他设备和材料用推土机、铲车破坏,厂房和办公室所有的资料和账目全部丢失。事情发生后,起诉人单位职工及时报警,110到现场做了有关记录并告知其到公安局报案,起诉人及时到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平阳路派出所报案。2011年张建平主动与起诉人见面说明原委,并于2011年10月17日向起诉人提供了太原市迎泽启佳网围栏厂与张建平在2006年6月13日签订的《土方挖运协议》。根据该协议第五条”第5项规定:'乙方(张建平)负责在2006年6月20日前将太原天应太阳能有限公司清理搬迁出场地。'”这就是说,太原市迎泽启佳网围栏厂在诉讼败诉后,为了满足自身欲望,不顾租赁合同未届满,唆使和雇佣张建平实施强拆租赁物,单方撕毁合同,其行为不仅构成了违约,而且实施了侵权,至此,起诉人才知道事实真相。造成起诉人停业,责任在太原市迎泽启佳网围栏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太原市迎泽启佳网围栏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起诉人一切损失。请求法院:1、判决太原市迎泽启佳网围栏厂赔偿因违约给起诉��造成的财产损失人民币1078905.03元;2、判决太原市迎泽启佳网围栏厂因违约给起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101562.5元;3、判决由太原市迎泽启佳网围栏厂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太原天应太阳能有限公司已就该纠纷向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报案。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于2010年7月5日已就该案立案侦查。根据先刑后民原则,起诉人太原天应太阳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太原天应太阳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田晓彩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黄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