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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零民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原告朱太明与被告罗怀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太明,罗怀贤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零民初字第1180号原告朱太明,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委托代理人冯松林,湖南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辉,湖南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怀贤,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太明与被告罗怀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太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朱太明负担。审判员  卿淑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广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