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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李盛田与刘丛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盛田,刘丛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李盛田,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宜章县。被执行人刘丛标,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宜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宜民一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丛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11月14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刘丛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丛标的银行存款1224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金昌审 判 员  王 君代理审判员  陈春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正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