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行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潘碎奶与瑞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碎奶,瑞安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瑞行初字第97号原告潘碎奶。委托代理人章仁义。被告瑞安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林振江。委托代理人吴双燕、叶继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碎奶诉被告瑞安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过程中,原告潘碎奶以被告已经对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为由,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碎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碎奶负担。审 判 长 陈建昌人民 陪 审员 宋微微人民 陪 审员 薛宽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万顺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