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常德市芷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月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芷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徐月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1329号原告常德市芷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穿紫河居委会朗州路芷兰居38栋。法定代表人熊跃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国平,男系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黄应初,男,该公司法律顾问,系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徐月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芷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月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市芷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月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芷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德市芷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月英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德市芷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 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彩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