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29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孙某、修某甲与修某甲、修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修某甲,修某乙,修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2944号原告孙某,女,男,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林英。被告修某甲,男,农民。被告修某乙,男,农民。被告修某丙,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修某甲、修某乙、修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刘龙启审判员 耿 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