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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10

案件名称

原告卢晓华诉被告临澧县农业局农业行政处罚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晓华,临澧县农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行初字第24号原告卢晓华。被告临澧县农业局,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法定代表人刘正雄,该局局长。原告卢华诉被告临澧县农业局农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卢晓华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晓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晓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卢 林审 判 员  唐振军人民陪审员  王中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方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