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10
案件名称
原告卢晓华诉被告临澧县农业局农业行政处罚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晓华,临澧县农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行初字第24号原告卢晓华。被告临澧县农业局,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法定代表人刘正雄,该局局长。原告卢华诉被告临澧县农业局农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卢晓华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晓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晓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卢 林审 判 员 唐振军人民陪审员 王中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方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