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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14xx与xxx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院珍,宋真清,陈丽珍,钟少政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6-1号原告何院珍,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原告宋真清,住址深圳市龙岗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江辉,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国钧,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丽珍,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钟少政,住址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何院珍、宋真清诉被告陈丽珍、钟少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陈丽珍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期间,以因投资金融理财产品,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何院珍、宋真清借取人民币26笔总计1115983元,两原告多次请求被告陈丽珍偿还借款,被告陈丽珍则否认借款事实,拒不偿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陈丽珍立即向两原告偿还人民币1115983元及孳息(孳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2、被告钟少政对被告陈丽珍的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本院从公安机关调查了解的情况,2012年9月份,深圳市倍帝斯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译漫作为受害者之一,与其他多名受害者一起向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提出控告,控告陈丽珍和钟少政夫妇进行非法私募集资、金融诈骗等犯罪事实。目前,公安机关已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立案侦查,现被告陈丽珍已被羁押,该案尚未侦查终结。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据以提起民事诉讼的事由,已作为犯罪嫌疑正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根据有关规定,本案应当驳回起诉。如经过刑事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原告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院珍、宋真清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44元,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金额与本裁定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金额相同)。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华人民陪审员 梅  干  军人民陪审员 朱    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赖云清(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