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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蔺民初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张飞龙、任荣贵与王朝勇、胡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龙,任荣贵,王朝勇,胡玉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初字第1807号原告张飞龙,女。原告任荣贵,男。委托代理人XX,古蔺县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朝勇,男。被告胡玉洪,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飞龙、任荣贵与被告王朝勇、胡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飞龙、任荣贵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飞龙、任荣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飞龙、任荣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0元,减半收取750.00元由原告张飞龙、任荣贵负担。审判员  张瑞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