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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民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张凤平与黄桂生、扶淑和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凤平,黄桂生,扶淑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民保字第38号申请人张凤平,女,湖南桂东县人。被申请人黄桂生,男,湖南桂东县人。被申请人扶淑和,女,湖南桂东县人。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张凤平与被申请人黄桂生、扶淑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张凤平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桂生、扶淑和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张凤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桂生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傅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