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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攀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王文东犯贩卖毒品罪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攀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文东,绰号王东娃、东娃,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29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明俐,四川明俐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以攀检刑诉(2013)第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东及其辩护人李明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1月某日,被告人王文东介绍刘某(另案处理)在东区机场路鑫金辉酒店楼下,从王某甲(另案处理)处花1000元,购买了3克冰毒。2013年3月某日,被告人王文东介绍刘某在东区地龙箐加油站附近,从王某甲处花1400元,购买了5克冰毒。2013年3月某日,在东区机场路口一家酒店内,被告人王文东以每克24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乙20克冰毒,价值4800元。2013年4月29日凌晨2时许,王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文东,欲购买100克冰毒,被告人王文东携带冰毒送至王某乙住所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王文东身上搜出冰毒6包,净重243.3克,麻古2包,净重0.7克。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材料、计量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刑事照片、证人证言、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文东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文东以贩卖毒品罪予以判处,并提出“被告人王文东认罪态度好”的公诉意见。庭审中,被告人王文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被告人王文东的辩护人以“1、认罪态度好;2、王文东系吸毒人员,存在以贩养吸的情况”为理由提出辩护意见,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文东同意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文东在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鑫金辉酒店楼下介绍刘某(另案处理)从王某甲(另案处理)处以1000元钱的价格购买了3克冰毒。2013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文东在攀枝花市东区地龙箐加油站附近再次介绍刘某从王某甲处以1400元钱的价格购买了5克冰毒。2013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文东在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口一酒店内,以每克24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乙20克冰毒,价值4800元。2013年4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文东接到王某乙电话要求购买100克冰毒,王文东同意。二人商定由王文东送货上门交易,后王某乙外出购买吸毒工具时被公安民警挡获。不久,被告人王文东携带冰毒来到王某乙住所攀枝花市东区临亚小区3期2号楼4-3房间欲与王某乙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王文东身上搜出可疑为冰毒的物品6包,经称量净重243.3克,经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7.22-67.87g/100g;可疑为麻古的物品2包,经称量净重0.7克,经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0.29g/100g。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材料及情况说明材料证实,案件来源及抓获被告人王文东经过。2.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干警将从王文东拿在手中的绿色外套右上口袋内的铁盒内查获1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可疑物(编号为1号)、3粒用胶囊包装的冰毒可疑物(编号为2号)、小玻璃瓶包装的麻古可疑物4粒(编号为3号);从王文东左裤袋查获1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可疑物(编号为4号);从王文东的单肩包内查获透明塑料袋包装的7粒麻古可疑物(编号为5号)、1瓶透明玻璃瓶包装的冰毒可疑物(编号为6号)、1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可疑物(编号为7号)、1粒胶囊包装的冰毒可疑物(编号为8号)。另从王文东上衣右口袋发现中国银行交易凭条11张。公安机关将以上物品予以扣押。3.称量记录及刑事照片证实,公安民警对王文东处扣押的1-8号毒品可疑物用天平称量,其中1号冰毒可疑物净重25克;2号冰毒可疑物净重1克;3号麻古可疑物净重0.2克;4号冰毒可疑物净重99克;5号麻古可疑物净重0.5克;6号冰毒可疑物净重19克;7号冰毒可疑物净重99克;8号冰毒可疑物净重0.3克。4.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分别对从王文东处查获的编号为1-8号的可疑为海洛因、麻古的物品分别提取八份重量为0.2-0.5g的样品采取Agilent7890A-5957C型气/质联用仪进行毒品成分定性、定量分析,从1、2、4、6、7、8号检材中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从3、5号检材检见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其中1号检材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9.09g/100g、2号检材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2.76g/100g、3号检材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54g/100g、4号检材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7.87g/100g、5号检材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29g/100g、6号检材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1.22g/100g、7号检材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9.69g/100g、8号检材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1.31g/100g。5.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王文东的尿样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6.辨认笔录证实,王某乙辨认出王文东就是多次贩卖冰毒给其的男子。王文东辨认出王某乙就是在其处购买冰毒的人;刘某就是2013年1月的一天其带到机场路口购买冰毒的女子;王某甲就是2013年1月的一天、3月的一天在机场路口分别贩卖给刘某的女子。刘某辨认出王文东就是2013年1月的一天、3月12日带其找王某甲购买冰毒的男子。王某甲辨认出王文东就是2013年1月初一天、3月12日带刘某到其购买冰毒的男子。辨认现场笔录证实,王文东辨认出攀枝花市东区某小区3期2号楼4-3房间就是2013年4月29日其携带冰毒准备与王某乙交易的地方。7.通话清单证实,王文东持有的手机与王某乙所持有的手机于2013年4月28日至4月29日共通话8次。8.证人证言:⑴证人王某乙证实,2009年其认识了王文东,没有多少接触,不知道他是做什么的。今年其出狱后开始吸食冰毒。3月30日下午,其去一个叫章某的吸毒女人住的机场路转盘旁的鑫金辉宾馆4楼的一个房间里(房间号记不清了)玩,看见除了章某外王文东也在,大家在一起聊天时,王文东给其说他现在在卖冰毒。其就在他手里购买了20克冰毒,每克240元,共付给他4800元。之后,其又几次从王文东处购买冰毒,每次价格都是240元每克,不过这几次每次购买的具体情况记不清了。2013年4月29日凌晨其想吸毒但家里没有冰毒了,就电话联系王文东叫他送两个冰毒到其租住的临亚小区3期2栋4-3号房间来。因为其吸毒工具用完了,其就去腾宇超市购买吸毒的锡箔纸和管子等物品时,遇见警察巡查,将其查获。其不知道王文东具体名字,他有4个手机号,分别是135XXXX****、139XXXX****、180XXXX****、139XXXX****,他就是今天到房间给其送冰毒被公安民警抓获的那个男子。每个冰毒是50克,价值1万2千元钱。其手机号是186XXXX****。⑵证人王某甲证实,其别名叫小满。今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王文东打电话向其要3克冰毒。其对王文东说要1000元钱,然后让他到东区鑫金辉商务酒店楼下来拿东西。过了没多久王文东给其打电话说到了。然后其找到王文东,当时和他在一起还有小云。王文东介绍说是他妹妹,叫小云,今天的冰毒是她要的。之后,其拿一包用卫生纸包裹好的3克冰毒给王文东,王文东给了其1000元钱。第二次是3月12日晚上,王文东给其打电话说想买5个冰毒,让其帮忙找一下,并说给1400元钱。然后其到东区机场路路口鑫金辉商务宾馆601房间找到黑妹儿说有人要买5个冰毒,对方给1400元钱。其想从这1400元钱里挣100元钱的花费,黑妹儿也同意。过来一会儿,他们到鑫金辉商务酒店楼下,其让他们到东区地龙箐加油站附近等候,然后其从黑妹儿那里拿了五个冰毒以后,来到地龙箐加油站附近后看见王文东和小云在一起。其让王文东给我1300元钱,剩下的100元钱给其充话费。之后,其把五个冰毒给王文东后,他从小云处拿了1000元递给其并叫其先等一会,剩下的钱叫朋友送过来。王文东把那五个冰毒给小云后,小云就走了。其和王文东在宾馆下等了大约20多分钟,王文东的朋友才送了300元钱给其。之后,他们就走了。⑶证人刘某证实,2013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王文东带其到机场路口找王某甲买了3克左右的冰毒,王某甲以320元钱的价格卖给其,当时付了1050元钱。2013年3月12日晚上8时许,其和王文东来到炳草岗找王某甲买冰毒。王文东给王某甲打电话说要买5克冰毒。其和王文东到地龙箐加油站附近等她。没多久王某甲到加油站附近找到其并拿了5克冰毒给其。当时其和小满谈好的价格是1400元。因为之前王文东欠其1000元钱。其给了王文东900元钱,他帮其出剩下的500元。然后其坐车回到租住的地方。9.被告人王文东供述,去年8、9月份其认识了卖冰毒的广东人刘某。今年3月份,强哥来攀枝花耍的时候主动找到其说他手上有冰毒,问其要不要,价格很便宜,每克220元,1个冰毒50克共1万1千元。其觉得价格还便宜就决定从他那里进冰毒,然后再在攀枝花卖,攀枝花的市场价格是卖280-320元钱1克,从中赚取差价,其先后两次从他那里买过冰毒,第一次买了2个冰毒共100克,花了2万2千元钱。第二次买了5个冰毒共250克,花了5万5千元钱。其除了第一次付了4000元现金购买冰毒外其余买冰毒的钱都是通过银行转给他的,其每次都把转款凭证留下来了。因此其身上的11张银行交易凭证就是其打给强哥购买冰毒款的票证。买其冰毒的人都是社会上混起的人,那些人的真实姓名其都搞不清楚。其记得有小龙、杰娃、大伟等人,这次被抓的王某乙也是吸食毒品的。大概3月底的一天下午,其去炳草岗机场路一个宾馆找吸毒女章某玩,王某乙当时也到章某房间玩。在聊天的时候,王某乙就说想买价格便宜一点的冰毒。当时其身上正好揣了些冰毒,加上原先其就和王某乙认识,其就说分一些给他,大家把价格谈成50克冰毒1万2千元钱,就是240元每克。谈好价格后,王某乙就从其手里买了20克,给了4800元钱。交易完后大家就分手了。今天凌晨2点多钟,王某乙用手机(号码为186XXXX****)给其手机(号码为139XXXX****)打电话说要买100克冰毒,他在家里等其。其身上随身携带了200多克冰毒,于是同意送到王某乙家里交易。在路上其提前把要和王某乙交易的100克冰毒单独放进裤子左口袋。到王某乙家某小区3期2号楼4-3房间后就被警察抓获了。警察在其衣服、裤兜里查获了冰毒,经称量冰毒总共6包,毛重352.5克,净重243.3克。麻古2包,毛重8克,净重0.7克。去年8月份,其认识了刘某,平时叫她小云。今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打电话对其说“能不能买到冰毒,帮我找一下”。其就给王某甲打电话问她有没有东西,王某甲说有。之后,其就带刘某来到东区机场路口鑫金辉商务酒店楼下,其打电话给王某甲说到了,并说要3克冰毒。王某甲说要1000元钱。谈好价格后,过了一会儿,王某甲找到其,然后从手里拿着一包用卫生纸包裹好的冰毒给其,其再把钱交给王某甲。买到冰毒后,其和刘某就分手了。2013年3月的一天晚上,刘某打电话让其跟她去找王某甲拿东西,其就给王某甲打电话说要5个东西,王某甲说要1400元钱,并让其到东区地龙箐加油站附近等她,其就和刘某来到加油站附近。没多久王某甲就来了,她把一包用卫生纸包裹好的东西拿给了其,其转手拿给了刘某,刘某给了其900元钱,因为之前其欠刘某一些钱,剩下500元钱刘某让其帮她付给王某甲。之后,刘某就先坐车走了。麻古是其找一个外号叫黑色老妖的人买来自己吃的。10.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王文东的身份情况。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东为获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购买冰毒并向他人贩卖冰毒共计271.3克、麻古0.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文东的辩护人提出“1、王文东系吸毒人员,存在以贩养吸的情况;2、王文东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文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2028年4月28日止)。二、对扣押的243.3克冰毒、0.7克麻古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文玲审 判 员  李仕强代理审判员  李 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第六十一条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