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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委与张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委,张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553号申请执行人陈委,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张朋,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陈委与张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23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张朋偿还陈委借款本息合计65000元。陈委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朋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朋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朋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2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方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谷丽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庆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