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坦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2013年第80号离婚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镇坦民初字第80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荣某某,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荣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荣某某于2010年5月5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我俩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7月1日被告荣某某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在下落不明,对家庭极不负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荣某某离婚。被告荣某某未答辩。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原告向法庭进行了陈述,并出示了相关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该村村民荣某某于2012年7月1日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现在下落不明。3、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人为田某某村长,证明该村村民荣某某与张某某因感情破裂,荣某某于2012年7月1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4、证明一份,证明人廖某某和周某,系荣某某家东西院邻居。证明荣某某与张某某夫妻感情破裂,荣某某于2012年7月1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因被告荣某某未出庭质证,本院对原告张某某提供的以上证据予以确认。现根据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及其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荣某某于2010年5月5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7月1日被告荣某某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对家庭极不负责任。原告张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荣某某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院认为,被告荣某某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对家庭极不负责任。某某村村长田生文、邻居廖金叶、周福均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证明张某某与荣某某夫妻感情破裂。据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荣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荣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世波人民陪审员 梁 成人民陪审员 王洪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咏华 微信公众号“”